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东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26********20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西速初字第00277号(2015)西速初字第00277号 |
案号 |
(2016)冀0104执16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许东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2014年10月13日前的信用卡透支本息、滞纳金等费用共计13025.42元及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利率计付的利息。 如果被告许东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许东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6-07-01 |
发布时间 |
2016-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