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田晶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3********20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706民初8818号
案号
(2019)苏0706执恢6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青德赔偿原告医疗费150527.4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二、被告田晶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田晶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8月2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7民终2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5月12日,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卢国俭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右侧6根肋骨骨折,构成人体损失十级残疾;致骨盆多处骨折,目前骨盆畸形愈合,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2.被鉴定人卢国俭的误工(休息)期限为自受伤之日起210日,护理期限为自受伤之日起150日,营养期限为自受伤之日起150日。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1300元。另查明,原告职业系教师。本院认为,对于原告的损失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由被告王青德和被告田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对于本案中原告产生的损失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责任由两被告连带承担。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本院综合认定如下:1.原告主张医疗费751.17元,因其未提供病历、医嘱等证据证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故对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原告主张后续医疗费10000元,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该项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77天,故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310(30元/天×77天)。4.营养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营养期为150天,故其营养费为3000元(20元/天×150天)。5.残疾赔偿金,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其残疾赔偿金为88334.4元(40152元×20×0.11)。6.精神抚慰金,原告主张其精神抚慰金5500元,未超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7.原告主张误工费,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8.护理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护理期为150日,其未提供证据证实护理人员实际误工损失,本院依法按照2016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其护理费为16500.82元(40152元÷365天×150天)。9.交通费,根据原告伤情及住院天数,原告主张500元,未超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10.鉴定费1300元,有鉴定费发票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11.原告主张财产损失,根据事故认定书,原告电动车、手机、衣物在事故中均受损,为减少当事人讼累,本院依法酌定其财产损失为1500元。上述费用共计11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10-08
发布时间
2019-1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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