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田晶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3********20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706民初2604号
案号
(2017)苏0706执36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青德赔偿原告卢国俭医疗费用150527.4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 二、被告田晶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王青德、田晶负担(原告卢国俭已预交,由被告王青德、田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卢国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9-12
发布时间
2017-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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