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卫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301********20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902民初947号
案号
(2017)湘0902执4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张卫兰、张容飞共同偿付原告张猛借款本金200000元,借款利息40000元(借款利息自2016年10月16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2017年8月15日),共计240000元。(之后的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付款期限: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黄艳红、仇国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为2450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共计417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7-11-22
发布时间
2017-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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