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卫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301********20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902民初947号 |
案号 |
(2017)湘0902执4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张卫兰、张容飞共同偿付原告张猛借款本金200000元,借款利息40000元(借款利息自2016年10月16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2017年8月15日),共计240000元。(之后的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付款期限: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黄艳红、仇国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为2450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共计417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7-11-22 |
发布时间 |
2017-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