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储中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8********21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岳民一初字第01151号
案号
(2015)岳执字第011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储中训、王素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方元圣借款人民币8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自2014年3月1日计付利息至款清日止(扣除2014年7月8日的10000元),承担代理费20000元。方晓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安徽友谊钢构有限公司、安徽友谊重钢制造有限公司对其中70万元本金利息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方晓南、安徽友谊钢构有限公司、安徽友谊重钢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储中训、王素华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5-11-26
发布时间
2017-09-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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