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储中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8********2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岳民一初字第01151号 |
案号 |
(2015)岳执字第011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储中训、王素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方元圣借款人民币8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自2014年3月1日计付利息至款清日止(扣除2014年7月8日的10000元),承担代理费20000元。方晓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安徽友谊钢构有限公司、安徽友谊重钢制造有限公司对其中70万元本金利息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方晓南、安徽友谊钢构有限公司、安徽友谊重钢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储中训、王素华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岳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5-11-26 |
发布时间 |
2017-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