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504********21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421民初1235号 |
案号 |
(2018)皖0421执11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南市华能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凤台县华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担保债务4218072.43元; 二、被告淮南市华能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凤台县华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60万元; 三、被告谢国杰以其抵押的房产对被告淮南市华能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谢国杰、韩雪对被告淮南市华能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72元,由被告淮南市华能工贸有限公司、谢国杰、韩雪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11-02 |
发布时间 |
2019-04-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