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怀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2********2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怀民一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2)怀执字第002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怀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高四满、王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赔偿方秀英、胡银平、胡方平各项损失120000元; 二、高四满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方秀英、胡银平、胡方平各项损失90232.34元(扣除已付11000元,应付80232.34元),王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石怀宁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方秀英、胡银平、胡方平各项损失38671.01元(扣除已付14000元,应付24671.01元); 四、驳回方秀英、胡银平、胡方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5030元,由高四满负担3540元、由王静负担800元、由石怀宁负担69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2-07-24
发布时间
2015-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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