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19********2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302民初6133号
案号
(2017)苏1302执3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洪岩、单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8月2日利息为2631.56元,之后的利息以8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7.9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许加才、陈艳、陈虎、刘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履行后向被告洪岩、单凤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1-12
发布时间
2017-0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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