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19********2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302民初6674号 |
案号 |
(2018)苏1302执15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超、杨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暂算至2017年6月3日为36540.94元,之后利息按照年利19.5697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张明金、张公政、洪岩在100000元限额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有权在实际清偿后向被告张超、杨杨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5元,由被告张超、杨杨、张明金、张公政、洪岩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010104000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3-20 |
发布时间 |
2018-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