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22********227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221民初4564号
案号
(2021)皖1221执32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东梅、汪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借款本金398860元、利息22112.86元、罚息123325.14元、诉讼费9242元,共计553540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16日,以后的利息及罚息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执行);二、被告范花、曹建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4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924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7-14
发布时间
2021-08-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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