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朋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321********23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资民二初字第125号 |
案号 |
(2018)湘0902执1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方建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年利率12.78%,自2013年12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周朋辉、方文明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方建斌、周朋辉、方文明共同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8-03-23 |
发布时间 |
2018-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