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安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2********23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海商初字第03205号 |
案号 |
(2016)苏0706执22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许安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金建明货款65292元及利息(从2014年6月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许安军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7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7-01 |
发布时间 |
2016-07-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