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321********23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903民初3668号 |
案号 |
(2017)湘0903执6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符勇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汤昊明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7000 元(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9月22日止,之后产生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至还清之日); 二、被告杨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20元,由被告符勇军、杨旭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符勇军、杨旭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7-07-11 |
发布时间 |
2018-07-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