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421********2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421民初3782号 |
案号 |
(2017)皖0421执3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朱明偿还原告伊桂霞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42000元,合计9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计1050元,由被告朱明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3-15 |
发布时间 |
2017-04-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