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421********2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421民初3782号
案号
(2017)皖0421执3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朱明偿还原告伊桂霞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42000元,合计9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计1050元,由被告朱明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7-03-15
发布时间
2017-04-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