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乔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2********2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322民初3711号 |
案号 |
(2021)皖0322执18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五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乔杰应偿还原告张册为其垫付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利息7000元,合计3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时间 |
2021-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