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2********2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202民初1085号 |
案号 |
(2016)苏1202执26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姜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欠付本金58467.87元,截止2016年1月14日的利息和滞纳金11331.22元及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标准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并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人民币63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1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2310元由被告姜华负担(原告已预交231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1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汇入银行:农业银行泰州海陵支行,行号:103312820114;④账号:10-201101040668868;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11-24 |
发布时间 |
2017-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