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宇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02********2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04刑初408号
案号
(2020)苏1204执23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余年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决定执行有214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31年2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日起至2026年8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杨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22年10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四、被告人丁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五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215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2027年2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姚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21年7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六、被告人范佳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2025年8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七、被告人田伟康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07
发布时间
2020-1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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