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221********2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1227刑初75号 |
案号 |
(2017)湘1227执1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白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2、被告人潘建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7-06-13 |
发布时间 |
2017-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