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221********2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1227刑初75号
案号
(2017)湘1227执1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白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2、被告人潘建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7-06-13
发布时间
2017-09-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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