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贺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81********24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023民初1357号 |
案号 |
(2020)湘1023执3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贺小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梁承丽定金50 000元; 二、驳回原告梁承丽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860元,由被告贺小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时间 |
2020-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