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中伟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2********247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津海法事初字第24号 |
案号 |
(2019)津72执2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海事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中伟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损失人民币1652710.5元;二、被告江苏中伟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上述款额的利息(自2017年5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江苏中伟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远洋运输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1053309元;四、被告江苏中伟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州远洋运输有限公司上述款额的利息(自2016年7月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五、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原告广州远洋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江苏中伟运输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受理费人民币53800元,由广州远洋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人民币29536元,由江苏中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426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海事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9-08-15 |
发布时间 |
2019-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曹树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4679803247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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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东方不夜城15幢1006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