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方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711********25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499号
案号
(2016)皖0705执13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方荣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吴海洋借款人民币5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院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元,其他诉讼费(公告费)600元,合计2025元,原告负担175元,被告负担1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6-05-27
发布时间
2017-05-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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