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711********25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499号 |
案号 |
(2016)皖0705执13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方荣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吴海洋借款人民币5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院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元,其他诉讼费(公告费)600元,合计2025元,原告负担175元,被告负担1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5-27 |
发布时间 |
2017-05-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