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伏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5********25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302民初89号
案号
(2018)苏1302执24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月华8638.7元;二、被告陈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13799.68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陈伏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上诉请求向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5-24
发布时间
2018-08-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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