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德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625********25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602民初985号
案号
(2018)桂0602执8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蒋德强向原告防城港市宏昌水泥制品厂支付货款17700元及利息(以本金177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67.96元,公告费700元,共计967.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蒋德强承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18-05-17
发布时间
2018-11-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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