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牛军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4********25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422民初1650号 |
案号 |
(2019)湘0422执6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唐亚州、唐福州、唐永州、张玉青、唐春林、唐杨桃各项损失70189.5元; 二、被告牛军辉、靳志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唐亚州、唐福州、唐永州、张玉青、唐春林、唐杨桃各项损失983020.5元; 三、被告商水顺达运输有限公司、河南鑫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被告牛军辉、靳志扑应承担的赔偿款983020.5元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唐亚州、唐福州、唐永州、张玉青、唐春林、唐杨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758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9778元,由被告牛军辉、靳志扑、商水顺达运输有限公司、河南鑫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8-01 |
发布时间 |
2019-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