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毛建朝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329********25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湛仲字第1759号
案号
(2019)豫03执4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国际仲裁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送达后10日内向申请人偿 还借款本金67800.00元及利息3994.92元、罚息(以本金 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日至借款本金清偿之 日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自 2016年1月2日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24%标准 计算;以本金53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4日 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以本金 9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日至借款本金清偿之 日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 如被申请人未能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 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本案仲裁费用1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 垫付,被申请人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9-06-26
发布时间
2019-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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