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1********26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707民初611号 |
案号 |
(2021)苏0707执16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董海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卢超货款62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2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董海涛负担(原告卢超已预交,被告董海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卢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