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景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803********11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803民初900号
案号
(2021)粤0803执21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65121560113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林景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黄保春借款本金5万元及支付从2016年4月2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黄保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其他费用300元,由被告林景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9-27
发布时间
2021-1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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