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毕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521********1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503民初1649号
案号
(2021)皖0503执56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毕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永松支付代偿款14万元,并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5年12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占用资金利息损失。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毕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0-19
发布时间
2021-1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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