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贺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7********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623民初6077号 |
案号 |
(2021)皖1623执52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陈芳与被告韩贺龙、朱长兰双方签署的《丽景名都车库购买协议》;二、被告韩贺龙、朱长兰于2021年10月10日前返还原告陈芳支付的购买车库费用80000元;三、双方就本案无纠纷。案件受理费919元,由被告韩贺龙、朱长兰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时间 |
2021-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