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11********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721刑初35号 |
案号 |
(2021)湘0721执恢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被留置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留置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30年10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丁学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15日起至2031年9月5日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折抵59日,逮捕折抵7月11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严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15日起至2030年9月4日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折抵59日,逮捕折抵7月11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蔡宜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被留置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留置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15日起至2030年9月22日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折抵45日,留置及逮捕折抵7月7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五、责令被告人郑波、丁学曼、严璋、蔡宜生将诈骗所得财物即440万法人股及由范日旭代持的50万内部职工股兑付款返还给被害单位海南农业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六、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郑波受贿及违法所得赃款229 6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