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温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903********1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922民初1551号
案号
(2021)湘0922执11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桃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小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期间的借款利息962.99元,并按前述本金及年利率4.3935%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温浩对上述第一项确认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温浩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小阳追偿;如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4元,减半收取2157元,由被告李小阳、温浩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9-10
发布时间
2021-1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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