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建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102********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5102民特46号
案号
(2021)粤5102执18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人卢绍歆与申请人江建平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10月26日经潮州市湘桥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2020)粤5102民诉前调232号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江建平确认结欠申请人卢绍歆底纸款人民币80000元,该款由申请人江建平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期间共八个月每月20日前各付还申请人卢绍歆底纸款人民币3000元;于2021年7月至2022年4月期间共十个月每月20日前各付还申请人卢绍歆底纸款人民币5000元;于2022年5月20日前付还申请人卢绍歆底纸款人民币6000元。【注:被执行人现尚欠申请人货款人民币68800元及应计利息】二、申请人卢绍歆同意放弃申请人江建平尚欠底纸款人民币80000元期间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主张权利。三、申请人江建平若没有按照协议书约定的还款计划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卢绍歆将按申请人江建平的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卢绍歆与申请人江建平于2020年10月26日经潮州市湘桥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0)粤5102民诉前调232号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7-05
发布时间
2021-1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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