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婷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42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1588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29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江苏筑梦小镇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婷婷于2020年1月16日签订的《筑梦小镇商铺租赁合同》、2020年4月25日签订的《〈筑梦小镇商铺租赁合同〉补充合同》于2020年11月25日解除;二、被告朱婷婷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所承租的宿豫区筑梦小镇a3号1f-2f东、b3号整栋室腾空并交付给原告江苏筑梦小镇运营管理有限公司;15三、宿豫区筑梦小镇a3号1f-2f东、b3号整栋室的装修归原告江苏筑梦小镇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所有;四、被告朱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筑梦小镇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商铺占有使用费(自2020年12月17日起,按2984元/天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返还商铺之日止);五、被告朱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筑梦小镇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537120元、律师费15000元;六、驳回原告江苏筑梦小镇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34元,由原告江苏筑梦小镇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89元,被告朱婷婷负担42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时间 |
2021-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