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晏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5********25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宿城埠商初字第00068号 |
案号 |
(2021)苏1323执39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范明红、唐为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宿迁市宿城区金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应扣除已支付利息的17500元);二、被告晏小平、范明华、范加勇、宿迁市启超服装厂、宿迁明华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8实际清偿后有权向被告范明红、唐为侠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70元,由被告范明红、唐为侠、晏小平、范明华、宿迁市启超服装厂、宿迁明华服饰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为征收单位,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0101040004680)。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9 |
发布时间 |
2021-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