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4********46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24民初1188号
案号
(2021)皖0124执48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庐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郭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杨曼林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郭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1-03
发布时间
2021-1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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