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山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923********0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181民初5116号 |
案号 |
(2021)湘0181执35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南乐县鑫达烟花爆竹销售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浏阳市艳阳天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货款429 638.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429 638.8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张山峰对本判决确定的南乐县鑫达烟花爆竹销售中心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 852元,减半收取3 926元,保全申请费2 820元,合计6 746元,由南乐县鑫达烟花爆竹销售中心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时间 |
2021-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