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仁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7********42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182民初1807号
案号
(2016)皖1182执10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明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告张树芳、胡丁刚及明光市阳光木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玲借款16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二、被告告刘仁田及明光市绿园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树芳、胡丁刚及明光市阳光木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600元,由被告张树芳、胡丁刚及明光市阳光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6-09-08
发布时间
2016-10-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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