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兴平铝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89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02民初4353号 |
案号 |
(2021)苏1202执15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兴平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市海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671971.73元、利息及违约金(以5671971.73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二、被告江苏明星减震器有限公司、泰州双羊精密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于桂华、俞美兰、于桂林、胡冬兰、卞再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75000元,其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兴平铝业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泰州市海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029元,由诸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诸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9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时间 |
2021-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于桂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06789701239 |
登记机关 |
泰州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界沟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