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齐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03********0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05民初3354号
案号
(2021)冀0105执14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齐鹏和被告熊金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伟和鲍君雨借款本金713万元和利息(利息以71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月息千分之二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309元,减半收取计31154.5元,由被告齐鹏和被告熊金依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5-19
发布时间
2021-1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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