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1********00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881民初3146号 |
案号 |
(2021)皖0881执2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桐城市嬉子湖生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金7586998.94元。并分别以代偿款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6日起、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5日起、以2586998.9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代偿资金占用费、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省桐城市嬉子湖生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代偿之日止,按0.01%/日标准计算的逾期担保费。三、被告安徽省桐城市嬉子湖生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11师费15000元。四、被告桐城市嬉子湖生态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嬉子湖水产养殖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鸿庆楼实业有限公司、安徽金星链条有限公司、桐城市富美达电动车有限公司、桐城市金星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吴敏、禹春玲、禹世义、李祥、严祥明、齐春友、齐小祥、吴明海、李文青、吴双、吴三七、徐武平、余春莲、严仍来、郑雅明、严飞、郑寒燕、严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前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安徽省桐城市嬉子湖生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五、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桐城市金星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金星中央城9套门面【桐房地产权证2015字第93790号、桐房地产权证2015字第93791号-93797号、桐房地产权证2015字第9380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桐城市嬉子湖生态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的1552.3亩林权【桐林证字(2011)第033956号、桐林证字(2011)第03397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14元,减半收取计32507元,由被告安徽省12桐城市嬉子湖生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桐城市嬉子湖生态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嬉子湖水产养殖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鸿庆楼实业有限公司、安徽金星链条有限公司、桐城市富美达电动车有限公司、桐城市金星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吴敏、禹春玲、禹世义、李祥、严祥明、齐春友、齐小祥、吴明海、李文青、吴双、吴三七、徐武平、余春莲、严仍来、郑雅明、严飞、郑寒燕、严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