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褚双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23********45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104民初3173号 |
案号 |
(2021)冀0104执恢6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褚双军、安雪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山路支行借款本金761914.92元及利息(包含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17年1月15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为57609.57元,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如被告褚双军、安雪珍不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山路支行有权以被告祁忠忠名下位于正定县正定镇车站西街53-2号1-202(房产证号:正定县房权证正定镇字第0130005042号)、被告田晓静名下位于正定县正定镇车站西街53-2号1-4-402(房产证号:正定县房权证正定镇字第0130007330号)、被告高超名下位于正定县正定镇车站东街34号盛华园1-1-2203(房产证号:正定县房权证正定镇字第0190002062号)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996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2256元,由被告褚双军、安雪珍共同负担,被告祁忠忠、田晓静、高超在上述抵押财产价值内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时间 |
2021-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