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顾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1********66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22民初4053号 |
案号 |
(2021)皖0122执39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一、被告顾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杰支付所欠货款11859元。并自2021年4月9日起,以1185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郑杰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为48元。由被告顾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时间 |
2021-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