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汪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503********0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504民初1648号 |
案号 |
(2021)皖0504执21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马鞍山市友业工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99782.8元、利息441577.21元(截止到2021年2月1日),合计5241360.01元;二、马鞍山市友业工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479978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2625%计算,自2021年2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三、马鞍山市友业工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四、汪晓杰、鲍岚、汪俊、安徽龙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陶德祥、严荣兰、陶定刃、徐云莲、马鞍山市慈湖太来铸造厂、陆珍平、许宗霞、马鞍山市宝奕金属制品工贸有限公司、石天长、周逢菊、孙军海、曹永兰、马鞍山市荣昌金属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尹从荣、刘宏对上述一至三项债务在最9高额480万元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马鞍山市友业工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11元,减半计收2425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256元,由马鞍山市友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2425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256元,汪晓杰、鲍岚、汪俊、安徽龙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陶德祥、严荣兰、陶定刃、徐云莲、马鞍山市慈湖太来铸造厂、陆珍平、许宗霞、马鞍山市宝奕金属制品工贸有限公司、石天长、周逢菊、孙军海、曹永兰、马鞍山市荣昌金属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尹从荣、刘宏连带负担其中的受理费22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时间 |
2021-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