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龙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524********12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1322民初1138号
案号
(2021)湘1322执恢6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龙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震亚旋挖钻机租赁费1402000元(已付100000元);二、由被告龙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震亚及第三人江敏海经济损失990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144元,由原告王震亚负担2144元,被告龙文负担24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1-10
发布时间
2021-1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