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茂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3********77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225民初5143号
案号
(2021)皖0225执31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为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杰珍、叶茂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古峥嵘借款本金35万元及其利息(其中以借款本金1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利息;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4462元,保全申请费3120元,由李杰珍、叶茂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为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0-21
发布时间
2021-1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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