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廖艳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603********424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0603民初612号
案号
(2021)桂0603执15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凌光超向原告防城港防城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9612.76元及利息19076.85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12月18日;从2020年12月19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8‰付利息、复利直至债务全部还清为止);二、被告廖艳青对被告凌光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674元,减半收取133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凌光超、廖艳青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9-08
发布时间
2021-1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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