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成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3025********0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1226民初464号
案号
(2021)湘1226执5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成阳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符五菊人民币40000元,并从2015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3.85%支付逾期利息;驳回原告符五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52元,由原告符五菊负担1452元,被告成阳负担12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成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1-03
发布时间
2021-1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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