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822********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603民初812号 |
案号 |
(2021)桂0603执12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谭耀香、何山向原告邓达武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二、驳回原告邓达武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7996元,减半收取3998元,由原告邓达武负担2207元,由被告谭耀香、何山负担1791元;保全费2752元,由原告邓达武负担1519元,由被告谭耀香、何山负担123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时间 |
2021-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