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123********27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3123民初575号 |
案号 |
(2021)湘3123执7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凤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韩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廖秀中借款39791.12元;驳回原告廖秀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依法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廖秀中负担190元,由被告韩峰负担397.5元。原告廖秀中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87元,扣除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190元,还应向原告廖秀中退费39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时间 |
2021-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