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荣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4********56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124民初1199号
案号
(2021)皖1124执24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全椒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荣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义清货款1298000元及利息(其中250000元、1000000元、48000元分别自2020年元月3日、元月8日、4月15日起分段均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2020年8月20日后以1298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义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320元,由原告张义清负担2000元,被告丁荣海负担93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丁荣海负担。本院应退回原告张义清预交受理费93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丁荣海直接支付原告张义清,本院对原告张义清预交的诉讼费、保全费不再另行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9-13
发布时间
2021-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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